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努力實踐,奮發向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對學生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誌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者,依據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二章 獎勵項目和方式
第四條 獎勵項目
(一)國家級獎項🐪:全國先進集體、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幹部以及全國學科和科技文化競賽獎等。
(二)省級獎項🧑🏿🌾:全省先進集體、全省三好學生、全省優秀學生幹部以及全省學科和科技文化競賽獎等。
(三)校級獎項: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先進班集體、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最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大學生🚣🏿♀️。
第五條 獎勵分為獎學金和榮譽稱號兩部分。獎學金既發獎金又發證書,榮譽稱號只發證書不發獎金。一般情況下✦,對國家級獎項和省級獎項獲得者,學校予以通報表揚👩🏽🚒。
第三章 評選條件和比例
第六條 國家和省級獎項獎勵條件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七條 校級獎項獎勵條件由相應的評審實施細則規定。評審實施細則由相關部門製訂。
第八條 國家和省級獎項評選比例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國家級、省級學生獎學金獲得者🐆,不再參加當年學校的學生獎學金評比。
第九條 由社會捐資在我校設立的獎助學金,經捐資方同意,與學校所設的獎學金一並統籌安排📑💿。
第十條 校級獎項評選比例👩🏿💼。
綜合獎學金評選比例按當年學校劃撥經費確定,但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總人數的20%;
單項獎學金分為社會服務獎、學習進步獎、文體優秀獎,其中社會服務獎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總人數的0.5%✧,其他獎項按條件評比,不設比例🛶;
先進班集體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班級總數的15%;
三好學生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總人數的10%;
優秀學生幹部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總人數的3%;
優秀畢業生不超過畢業生人數的10%;
最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大學生按條件評比,不設比例。
第四章 評審機構和程序
第十一條 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為學生評優獎勵工作的領導機構。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屬學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機構)為學校獎項設立、獎勵評審💘、頒獎組織工作的學校職能機構🔥,學生評優獎勵領導小組將根據學校工作的實際需要,與學校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獎勵的評審及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各必一成立學生獎勵評審小組🛀🏿,具體負責本院的獎勵推薦、評審和匯總工作🚆。
第十三條 評審程序。
評優獎勵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認真進行集體或個人總結的基礎上👨👩👦,由必一組織申報、初審、公示、推薦🤹🏽,國家和省級獎項由學校相關部門審核後上報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審核,並上報上級評審機構批準👨🏿🦲。校級獎項由組織評審部門審核後上報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審批🧛🏿♂️,由學校作出獎勵決定🤦🏻♂️🚧。
第五章 評審原則和時間
第十四條 評優獎勵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合理、公開民主的原則,應該堅持鼓勵先進、獎優促學的原則🐭💆🏻♀️。
第十五條 評審時間🐝。
國家和省級獎項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校級獎項:優秀畢業生每年6月份評審🫅🏿🪄;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先進班集體、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最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大學生每年9月份評審🫣。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政府🙇🏽、社會團體及個人在我校設立的各項獎助學金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評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